保障项目 |
保险金额(元) |
说明 |
意外伤害身故/残疾/烧烫伤 |
5-30万元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180天内,因为该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本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进行赔偿,累计赔付金额不超过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工伤职业伤残已扩展至8-10级(仅承担因意外导致的肢体伤残,不承担职业病残疾,8-10级伤残赔付金额分别为意外伤害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额的7%、5%和2%) |
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
飞机:50万到100万;火车(含高铁、地铁)、轮船:飞机保额的40%;汽车(含公交、出租车):飞机保额的10%; |
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飞机、火车、轮船和营运汽车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180日内,导致身故、残疾的,本公司除了赔偿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金外还将赔付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 |
1-5万元 |
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医院看门诊或入院治疗的,本公司将对被保险人从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范围内,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按照80%的比例赔付保险金。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
20-60元/天 |
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将按照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的合理住院天数,按保险单注明的每日赔偿金额给付住院津贴。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赔付天数不超过180天。 |
健康医疗救援服务 |
服务(投保意外伤害医疗后可选) |
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立即拨打我公司授权的救援机构全国24小时服务热线:010-59104911,救援机构将提供以下救援服务并在意外医疗限额内承担相关费用:意外住院垫付、24小时电话医疗服务、特需门诊预约服务、健康分析评估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