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汕头市进一步推动民间投资发展操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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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9-17 16:31:45
摘要: 印发汕头市进一步推动民间投资发展操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进一步推动民间投资发展操作方案》已经第十三届3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发改局反映。   &...

印发汕头市进一步推动民间投资发展操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进一步推动民间投资发展操作方案》已经第十三届3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发改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2日


 

汕头市进一步推动民间投资发展操作方案

 

为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2012〕10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3〕5号)精神,落实《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实施意见》(汕府〔2011〕21号),按照“非禁即入、平等竞争、民资优先”的原则,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投资我市公共资源开发建设,进一步推动民间投资发展,特制定本操作方案。
    一、鼓励民间投资领域
    本方案所称的公共资源开发建设项目是指由政府或所属单位以及政府授权部门组织实施规划、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等工作,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主要范围包括:重大发展平台、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生态环保、保障性住房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
   (一)重大发展平台项目。通过制定整体开发方案,引入具有较强开发能力和运营管理经验的企业作为投资者,共同推进平台设施建设、融资运作、土地开发、招商引资、产业发展以及运营管理等工作。主要包括:国家、省和市认定的开发区、经济功能区、现代产业园区和公共服务平台等。
   (二)城市供水、轨道交通、交通枢纽站场、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公路、港口码头、能源、公交、公共停车场、保障性住房、旧城改造等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项目实际情况,统筹灵活采用BT(建设—移交)、BOT(建设—经营—移交)、BOO(建设—拥有—运营)、PPP(公私合作)等形式引入民间资本参与投资。
   (三)部分水利、城市道路、生态环保、公共绿地、土地整理、农业等基础设施项目,鼓励民间资本通过项目运营、特别是围绕项目自身资源的深度开发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或赋予项目附属资源开发权等方式吸引民间投资。
   (四)市政设施维护、绿化养护、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厕保洁等作业市场全面放开,按照以量定产、以质论价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选定作业企业;对有经营收入但不足以收回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资金的引导,吸引民间投资者合作建设,或采取调整经营年限、价格补偿和一定的财政补贴等方式对民间投资者进行回报补偿。
  (五)非义务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民政等事业项目,逐步转向专业化运作和管理。实行投资多元化,在各类公共资源开发项目逐步增加民资比例。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投资经营管理机制,公开选择投资、合作运营主体。                                          
  (六)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经营权转让、合资合作、资产收购、参与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认购等方式参与建成项目的运营和养护。
   二、实施方式
  (一)凡列入专项规划、投资计划的公共资源开发建设项目,除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和保密工程外,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项目投资建设,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谈判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选择投资或合作主体。
  (二)建立公共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适时调整更新。项目信息分批定期在广东投资招商网、汕头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网、汕头建设网和汕头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凡未列入项目库的,在申报项目立项之前,必须在上述媒体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确无投资意愿时,方可申请办理相关立项手续。工程咨询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必须增加对项目市场化运作的分析研究,作为立项依据。
  (三)项目配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利民和诚信原则,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不得降低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不得损害公共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配置必须开展评估、论证或听证;涉及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在制定招商方案前应当按照规定报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四)投资或合作主体的选择以公开招标为主。属建设工程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属非建设工程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涉及公共资源竞争性配置的项目,应按照《广东省企业投资竞争性配置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施方案》(粤发改投资函〔2013〕655号)及汕头市企业投资公共资源项目竞争性配置相关规定执行。
对不按程序实行招标的公共资源开发项目或未经政府批准,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投资建设的,发改、规划、国土、财政、住建、环保、房产、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三、投资主体基本条件
 (一)投资主体应具有与投资经营项目相关的资质、资格条件。 
 (二)投资主体应有与项目投资相应的资本或融资能力,投资者自有资金应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三)投资主体应具备良好的经营管理能力和信誉,其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不良记录。
   四、操作管理程序                                  
  (一)对拥有项目组织实施规划、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的职能部门,包括被依法授权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部门)应按专项规划和投资计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部门(含下属单位)公共资源开发建设项目计划。符合相关规划、用地基本落实、前期工作基本完成的项目应及时申报列入项目库,由市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征集民间投资意愿。
  (二)制订项目招商方案。项目管理部门应委托有资质工程咨询机构编制招商方案,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制定项目招商方案,包括投资估算、融资方案与资金筹措分析、投资回报分析、公共产品(服务)价格分析、资金支付(回购)方案与计划、资金平衡表以及项目招标方案、具体实施工作步骤等内容。招商方案必须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
按有关规定需要组织评估或评审的,应当在招商前依法选择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评审。
项目管理部门有主管部门的,招商方案应先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项目招商方案由领导小组审定,属重大项目招商方案经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发展改革部门从招标方式、招标条件等方面进行审查,核准招标方案。
  (四)招标方案核准后,项目管理部门依法组织项目投资主体招标等工作,并公示招标结果。
  (五)招标情况报告。中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项目管理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情况报告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方案核准文件可视同项目立项文件。由项目管理部门在三十日内与中标人拟定合作协议或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作明确约定,报领导小组备案。合同签订后,投资主体应依法按管理程序办理建设手续,或办理相关资产、股权手续及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工作。
  (六)项目管理。项目管理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以及工程质量、安全、文明、工期、成本等工程管理责任制。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项目配置的管理,将企业行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五、职责分工
  (一)加强对民间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鼓励民间投资项目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政府成立民间投资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局、水务局、农业局、外经贸局、文广新局、卫生局、审计局、国资委、法制局、监察局、城管局、旅游局、金融工作局、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民间投资项目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督查督办等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承担领导小组具体日常工作,负责沟通联系、项目库收集整理、跟踪管理、协调指导。
高新区、保税区管委会,各区县政府相应成立组织和工作机构,按照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区(县)政府面向民间投资项目配置工作,可自行制订工作方案。
  (二)部门分工
   1.各项目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项目组织策划,做好民间投资者咨询谈判,并按照批准的招商方案与有意愿投资者商谈具体事宜,协调民间资本参与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2.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
发改部门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项目实施,并负责项目的审批和招投标核准。
国土、规划、环评等部门按各自职责支持和落实项目建设条件。
财政部门负责公共资源盘活运营工作管理,负责建立投资补偿机制,落实面向民间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财政监督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项目相关工程建设管理和招投标管理。
法制部门负责相关政府决策事项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工作。
审计部门做好项目配置的审计工作。
金融工作部门负责项目融资协调落实。
监察机关加强对项目配置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行政服务中心负责项目配置的跟踪协调和服务。
市经信局、教育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局、水务局、农业局、外经贸局、文广新局、卫生局、城管局、国资委、旅游局、金融工作局等负责对所属行业提供指导、服务、管理。
  (三)各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商会要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积极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投资项目建设。
   六、保障机制
 (一)落实财政资金的保障。市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专项预算资金,用于鼓励和引进民间资本投资项目的工程咨询、规划设计、评估论证等前期工作费用和有关组织活动经费。有关经费由领导小组统筹安排,确保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工作顺利推进。
 (二)完善保障投资收益机制。市财政部门应对可以通过价格调整实现“保本微利”的项目给予一定的政策性补贴或按统一标准购买服务。在基础设施产品与服务价格不能到位的情况下,可采取适当的财政补贴、贴息、补偿、特许经营权补偿等方式,以保障投资者获得适当的投资收益;对经营收入不足以收回成本的项目,通过捆绑高收益经营项目或一定的财政补贴,或项目投入运营后,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通过财政应急补助、调整收费标准(价格)、延长经营期等办法确保项目合理收益。制定市政设施维护、绿化养护、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厕保洁等定额标准,并根据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三)积极为民间资本投资创造良好服务环境。由民间投资的项目,参照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绿色通道服务,实施跟踪管理和督查督办。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实施意见》要求,大胆创新,通过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发挥法定机构、社会组织的专业指导、服务功能,突破企业投资固有管理模式,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企业投资的微观干预,形成市场开放、规范有序,企业投资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服务快捷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格局,让企业成为真正的投资主体,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新活力。
  七、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2013年8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8月4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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