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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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 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的营业额计算。 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本公告制定,并报国 家税务总局备案。 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营改增有关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 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 同时废止。 |